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七章
第七章 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鑒定
第三十二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植物損害鑒定。包括鑒定藻類、地衣類、苔蘚類、蕨類、裸子、被子等植物及植物制品物種及其瀕危與保護等級、年齡、原生地;鑒定外來植物物種及入侵種;確定植物損害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濫砍濫伐、毀林、開墾林地、草原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植物物種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植物損害生態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植物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三十三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動物損害鑒定。包括鑒定哺乳綱、鳥綱、兩棲綱、爬行綱、魚類(圓口綱、盾皮魚綱、軟骨魚綱、輻鰭魚綱、棘魚綱、肉鰭魚綱等)、棘皮動物、昆蟲綱、多足綱、軟體動物、珊瑚綱等動物及動物制品物種及其瀕危與保護等級、種類、年齡、原生地;鑒定外來動物物種及入侵種,確定動物損害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亂捕濫殺、棲息地破壞、外來種入侵等生態破壞行為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動物損害生態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動物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三十四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微生物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食用菌、藥用菌及其他真菌類等大型真菌物種及其瀕危與保護等級;鑒定微生物損害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毀林、濫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微生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微生物損害生態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微生物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三十五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森林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森林類型與保護級別,確定森林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與基線水平,確定森林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、類型(如指示性生物、棲息地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損害)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森林盜伐、濫砍濫伐珍稀保護物種、破壞種質資源、森林火災、非法占用、工程建設、外來種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森林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森林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森林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三十六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草原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草原類型與保護級別;確定草原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與基線水平,確定草原生態系統損害(如指示性生物、棲息地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損害)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超載放牧、濫采藥材、毀草開荒、非法占用、工程建設、亂捕濫殺野生動物、外來種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草原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草原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草原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三十七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濕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濕地類型與保護級別,確定濕地生態系統(河流、湖泊除外)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,確定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、類型(如地表水、指示性生物、棲息地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損害)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農業圍墾、城市開發、外來種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濕地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濕地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濕地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三十八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荒漠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荒漠性質及類別,確定荒漠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,確定荒漠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、類型(如土壤、地下水、指示性生物、棲息地等損害)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礦產開發、農業開墾、超載放牧、工程建設、珍稀瀕危動植物種盜獵、盜采、外來種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荒漠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荒漠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荒漠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三十九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海洋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海洋類型與保護級別,確定海洋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,確定海洋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、類型(如海洋生物、漁業資源、珍稀物種、珊瑚礁及成礁生物、礦產資源、棲息地等損害)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過度捕撈、圍填海、工程建設、外來種引入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海洋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海洋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海洋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四十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河流、湖泊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河流、湖泊類型及保護級別,確定河流、湖泊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,確定河流、湖泊、入海河口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、類型(如徑流水量、水域岸線、水生生物、漁業資源、珍稀物種、棲息地等損害)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非法采砂、漁業濫捕超捕、侵占水域岸線、圍湖造田、圍墾河道、水域攔截、工程建設、外來種引入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河流、湖泊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河流、湖泊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河流、湖泊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四十一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凍原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凍原性質及類別,確定凍原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,確定凍原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、類型(如土壤、永凍層、冰川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指示性生物、棲息地等損害)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水資源開發、超載放牧、工程建設、珍稀瀕危動植物盜獵盜采、外來種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凍原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凍原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凍原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四十二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農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農田性質及類別,確定農田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,確定農田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、類型(如農田種植物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損害)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非法占用耕地、農區土地破壞、外來種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農田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農田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農田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四十三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城市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城市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,確定城市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、類型(如生物、城市景觀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損害)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城市綠化用地侵占、植被破壞、外來種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城市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城市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城市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四十四條 礦產資源開采行為致礦山地質環境破壞、土地損毀及生態功能損害鑒定。包括采礦引發的地貌塌陷、地裂縫、崩塌、滑坡、泥石流及隱患的規模、類型、危害,制定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方案,評估損害數額,評估治理效果等;確定損毀土地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采礦活動與土地損毀之間的關系,制定土地功能恢復方案,評估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;確定采礦造成含水層水位下降的時間、程度、范圍,井、泉水量減少(疏干)的程度,判定采礦活動與含水層水位下降、井(泉)水量減少的因果關系,制定含水層保護恢復方案,評估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;確定采礦改變地形條件造成山體破損、巖石裸露的時間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采礦活動與山體破損、巖石裸露的因果關系,制定地形地貌重塑方案建議,評估損害數額,評估治理效果等;確定礦產資源損失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采礦活動與礦產資源損失的因果關系,制定生態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