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五章
第五章 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
第二十一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土壤環境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土地利用類型,識別特征污染物,確定土壤(包括農用地、建設用地、礦區等土壤)環境基線,確認土壤環境質量(包括土壤肥力)是否受到損害,確定土壤環境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,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土壤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土壤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方案建議,評估土壤環境損害數額,評估修復效果等。
第二十二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地下水功能區,識別特征污染物,確定地下水環境基線,確認地下水環境質量是否受到損害,確定地下水環境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,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地下水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地下水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方案建議,評估地下水環境損害數額,評估修復效果等。
第二十三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土壤生態系統損害鑒定。包括識別土壤生態系統(含地上和地下部分)功能,確定土壤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與基線水平,確認土壤生態系統功能是否受到損害,確定土壤生態系統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,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土壤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土壤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土壤生態系統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二十四條 土壤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植物(包括農作物、林草作物、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)損害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土壤污染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植物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二十五條 地下水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植物(包括農作物、林草作物、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)損害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地下水污染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植物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二十六條 土壤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動物(包括家禽、家畜、特種、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)損害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土壤污染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動物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
第二十七條 地下水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。包括確定動物(包括家禽、家畜、特種、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)損害的時間、類型、范圍和程度,判定地下水污染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,評估動物損害數額,評估恢復效果等。